“乙类乙管”后 “阳”了不上班不再享有正常工资
2023-01-05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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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病毒感染将从今年1月8日起由“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这是我国新冠疫情防控政策的一次重大调整。政策调整后,将给上班、请假、工资支付等劳动用工带来哪些影响?一起来听听江宁区总工会特约维权律师、江苏同安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袁宏祥解答对新型冠状病毒实施“乙类乙管”后相关的劳动用工问题。

近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同时,自1月8日起对新型冠状病毒实施“乙类乙管”。新冠“乙类乙管”后,打工人如果“阳”了,请假期间工资怎么算?

江宁区总工会特约维权律师、江苏同安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袁宏祥表示,依据《关于印发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总方案的通知》,明确了感染新冠病毒不需要隔离,劳动者可以选择上班或者不上班,上班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不上班按规定请假给予病假工资。

这也就意味着,目前还未感染的“天选打工人”,如果在今年1月8日后中招,居家休息,将按病假处理。

而2022年12月26号到2023年1月8日期间,新冠感染阳性的员工工资该怎么发?袁宏祥律师补充表示,在当前政策未作调整的情况下,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第(六)条规定:“保障职工工资待遇权益。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也就是说,以2023年1月8日为界,如2023年1月8日前劳动者感染新冠病毒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在停工停产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不能按照病假标准支付工资。

针对大众关心的“乙类乙管”后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拒绝录用感染过新冠病毒的劳动者这一问题,袁宏祥律师也表示,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曾被隔离或感染过新冠病毒为由,拒绝录用劳动者。否则,劳动者可以以侵害平等就业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侵权等法律责任。


                                                                          记者 陈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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