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危房治理
这些法律知识要知道
2022年4月29日,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发生倒塌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2022年5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要求各地组织产权人自查、部门和街道核查,专业技术力量参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房屋安全隐患排查相关技术要求,进行全面排查摸底。重点排查突出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等;对结构安全性、经营安全性、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办理情况)等重点排查。坚持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产权人和使用人安全责任。原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15条也规定了房屋所有人应定期对其房屋进行安全检查的义务。
阻碍国家机关依法履行房屋安全管理职责的行为,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言语方面主要有:(一)侮辱谩骂。对执法人员的执法形象或个人人格进行辱骂、诅咒;(二)威胁恐吓。对执法人员进行言语上的挑衅,威胁执法人员自身或家人的人身安全;(三)栽赃诬陷。以莫须有的名义挑拨是非,引起不明真相的群众或媒体误解。 肢体方面主要有:(一)物理阻碍。通过拦、挡、堵、截等行为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二)肢体冲突。使用推、拉、扯、拽等行为干扰执法人员执行公务;(三)暴力抗法。以打、砸、抢、杀等措施对抗执法人员执行公务。 其它方面的表现为:以凌弱、无辜自居,嚷闹或以自伤、自杀威胁,拒绝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引起群众围观、起哄,造成执法现场混乱等。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22条规定房屋所有人违反危房排查义务造成事故的,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南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64条规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拒不委托鉴定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由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委托鉴定或因拒不委托鉴定造成后果的处以罚款。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和《南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不能继续使用的,不得居住、转让、出租或作为生产经营场所。房屋产权人在房屋被鉴定为危房后,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解危暂时有困难的,应及时采取安全措施。房屋产权人拒不配合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发生的费用由产权人承担。
房屋所有权人有消除房屋安全隐患的法律义务。《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17条、第22条、第23条、第25条规定,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所有人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未采取有效的解危措施,甚至阻碍对危险房屋采取解危措施的,应当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给他人造成生命财产损失,已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南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10条还规定,房屋使用人、管理人应当配合房屋所有权人履行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南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停止房屋使用。发现成片或者整栋危险房屋,需要群体性迁出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会同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共同处置。催告后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仍然拒绝危房消险,《南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32条、第33条规定,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房屋安全应急预案,采取下列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一)控制水、电、燃气和燃料的供应;(二)划定警示区域、实行临时交通管理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三)利用相邻建筑物和有关设施;(四)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五)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来源:江宁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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