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90号令)、《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第318号令)等相关规定,我区相关部门已对
进行了论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范围
禄口街道宁溧路以东、规划滨河西路以北、进府巷以西、盛贸大道以南地块内的房屋。(详见附图)
二、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后,存在下列情形的,不予增加补偿费用
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的;
2、房屋所有权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分割、赠与的;
3、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的;
4、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区人民政府规定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其他情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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